迎合民意须尊重法律
作者: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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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2-08-03 10:01:42
最后修改时间:2012-08-03 10:01:42
迎合民意须尊重法律 我写的 发在21世纪经济报道
破净回购非义务 变更规则须审慎
近期A股市场上,有关部门动作频频,可谓是真正实现了“有所为”。其用意很好,但具体细节上值得商榷。比如,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具备现金条件的 “破净”(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股票。在这里,“义务”一词显然不妥。
首先,监管当局无权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起回购股票的责任。现行法律没有哪一条赋予它这个权力。它不能介入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是否回购股票的问题上,只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任何部门都不能越俎代庖、横加干涉。
其次,有关部门不能参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增长潜力、现金条件是否许可。这些判断应该由上市公司股东、管理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益诉求来做出。负债率低、在手现金充裕、经营现金流非常好的“破净”上市公司,是不是就一定要回购股票?当然不是。因为该上市公司可能有更庞大的现金使用计划,或收购竞争对手,或有巨额资本支出(扩大产能、增购设备),或要进入新的行业,或将有大比例分红,不一而足。外人不得而知,所以不要轻易要求它必须回购。至于“具备增长潜力”云云更是伪问题。从理论上讲,回购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对资本金、现金需求较少,没有扩张计划,所处产业较为成熟,经营前景平稳,相对更缺乏增长潜力。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来,在内地A股市场上,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交易所等)的权力边界并不清晰。——起码在媒体或投资者心中,这个边界颇为模糊。稍早有关部门就曾被“误认为”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性分红,其后又被“误认为”强令IPO企业的招股定价不得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25%。从现有法律或者法理来讲,有关部门显然不应该拥有这两个权力。吊诡的是,当这两项要求后来都被证明是误解、误读时,广大散户投资者颇为失望。同理,散户们巴不得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所有“破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迎合民意是好心,也是进步,但前提是尊重法制与契约精神、遵守游戏规则,恪守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底线,不能沦为民粹或多数人暴政。7月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中提及把ST板块股票列入风险警示板,每天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尽管只是“征求意见”,ST板块连续两天上演“百股跌停”,一些投资者损失惨重。从本意、用心来看,上交所是在积极改革,想减少垃圾股、重组股炒作现象,抑制投机。但是,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单方面修改交易规则,且没有给予补偿,是否公平、妥当?值得商榷。倘若是在西方,投资者可以考虑集体起诉交易所。
A股这些年来的改革,先是追求市场化,向西方学习;碰到大熊市后,又往回缩,走了“有中国特色”的路子,明里迎合民意,暗中也巩固了部门权力。往大里看,各行业、各领域无不如此,搞到最后,“有所为”与“乱作为”的边界也变得模糊了,殊非长远之策、民生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