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修订
作者:舒歆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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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我的工作
创建时间:2007-09-02 18:44:56
最后修改时间:2007-09-02 18:44:56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标志着建国以来引起冲突最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开始面临重大修订。
据笔者推测修订主要集中两点:一是房屋拆迁中征收标准及程序的确立;二是拆迁补偿标准的确立。
先谈第一点。
《拆迁条例》最受人诟病就是拆迁人(主要是政府或开发商)可以不经征收程序,便可以剥夺私人的房屋所有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后《物权法》又再次规定类似条款。可《拆迁条例》的拆迁事由根本未规定公共利益,也根本就没有征收程序,政府可以视其需要随意圈定拆迁范围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只能被动的接受,这点是最让人痛恨的。不过以后该怎么改却有很大的争议。第一是征收标准“公共利益”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订立过程中就有广泛的争议,最后还是没有写进《物权法》,据传国务院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式立法相当反对,可以预见新的《拆迁条例》(也有可能是出台新的征收法规)也不大可能进行列举式规定。那另一个方案就是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主要由法院来界定,但是在我国的政治结构中,法院并不是特别有权力有独立性的一个政治机构,是需要看“人”说话的,可以想见“公共利益”这个足够模糊的概念,法院在进行解释中会基本完全倒向政府一边。另一个就是征收程序,最热闹的是很多人提出公共利益由人大或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来决定,但这个提议我认为基本很难被国务院接受。我觉得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就处于被弱化的地位,如果由地方人大决定公共利益,实际是将一些职权由以前比较集权比较好控制的政治部门移交到比较分散不是很好控制的政治部门手中,这样的人大因为有了一定的权利又与选民有了直接切身的利益关系,会形成较为独立的又有组织的政治势力,这也许是当政者不愿看到的,一旦这些合法组织在较为激烈的冲突中表达异议,这很容易造成社会冲突和动乱。所以这样的政策选项很难成为现实。我看征收程序能作到公开并能够听取民众的意见就很不错了。
再谈第二点
《拆迁条例》把补偿标准下放到各个地方政府掌握,所以各地差别很大。总的来说,地方政府在以GDP为纲的方针下,过高的补偿费是不利于政府发展GDP的,所以各地的补偿总体偏低,并且各以各的手段来想方设法限制过高的补偿费。我认为这次补偿标准的立法有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收回中央,由中央统一制订方案,留给各地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会很多。
不管你愿意也好,愤怒也好,房屋拆迁在十七大后总归会有些进步,当然也会让你失望。我们共乘中国这条大船,除了能祝福它一路走好外,真的不敢也不能再多说什么了。